“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日前,双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贺某某除被判处相应刑罚外,还被责令赔偿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7340元。
2018年7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捕)期。然而,依然有人罔顾规定非法狩猎。2021年2月,贺某某将购买的猎套和音频诱捕器放置在其承包的池塘边用于猎捕野生动物,共计捕获斑鸠、竹鸡等野生动物7只,并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宰杀后在其开办餐馆内进行销售。同时,贺某某还多次在他人处购买野兔、果子狸、麂子等野生动物出售给顾客食用。经鉴定,贺某某使用的狩猎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捕获的斑鸠、竹鸡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经审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保护宣传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对贺某某非法狩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开庭审理,双峰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所有的诉讼请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没想到常见的斑鸠、竹鸡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我知道错了,再也不会去猎捕野生动物了。”贺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忏悔不已。
检察官普法:
为什么猎捕斑鸠、竹鸡等野生动物会涉嫌违法?
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斑鸠、竹鸡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会受到法律惩处。
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除了斑鸠、竹鸡外,常见的癞蛤蟆、麻雀、青蛙、蛇、黄鼠狼、刺猬等都是“三有”动物,受法律保护。
附常见的“三有”动物:
兽类88种:刺猬、狼、沙狐、貉、鼬、白鼬、黄鼬、猪獾、果子狸、野猪、狍、驯鹿、草兔、飞鼠、松鼠、花鼠、豪猪、小竹鼠、社鼠等。
鸟类707种:红喉潜鸟、黑喉潜鸟、黑脚信天翁、白鹭、秃鹳、鸿雁、雪雁、鹌鹑、雉鸡、小田鸡、雪鸽、普通翠鸟、太平鸟、八哥、喜鹊等。
两栖类291种:版纳鱼螈、中国小鲵、东方蝾螈、华西蟾蜍、中国树蟾、云南小狭口蛙、花姬娃、黑龙江林蛙、版纳蛙、海蛙、竹叶蛙等。
爬行类395种:乌龟、中华花龟、四眼斑龟、砂鳖、蝎虎、中国壁虎、长棘蜥、中国石龙子、青脊蛇、绿脊蛇等。
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江西叉突襀、广西瘤蝓、田鳖、中华旌蛉、中华两栖甲、龟瓢虫、井冈小翅蛾、燕凤蝶、古田钉突食虫虻、中国突眼蝇、双齿多刺蚁、中华蜜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猎期和禁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律规定。
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捕)期。
禁用的工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责编:李娟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bm@lds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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